1 借书
(1)所有读者所借图书书均须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总出纳台借书处办理借阅 (2)中外文图书、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合订本提供外借服务,外文原版图书仅面向我校教师、研究生、以及工作人员外借。 (3)凡属“仅供阅览”的各类文献,如:参考工具书、样本室图书、学位论文、磁带、碟片、像带及 外文期刊、中文科技期刊及未装订成册的中文社科期刊区域的书刊、报纸等均不予外借。 (4)借书时请检查所借图书,如发现有被污损、残缺等情况,请立即向管理人员说明。
2 还书与催还
(1)读者所借各类文献请在到期日之前归还,工作时间直接还至图书馆二楼大厅总出纳台还书处,非工作时间还书请将图书投递至图书馆还书箱内,工作人员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开箱还书,注意请不要将污损图书投入还书箱内,否则不予以归还。
(2)凡在图书馆读者数据中留有 Email 地址的读者,在其所借图书到期的前五天将会收到图书馆发出的催还通知。对于没有留下Email地址或者需要变更Email地址的读者,可通过图书馆馆藏目录中“请求项”的“变更地址”自行添加或修改个人Email,也可直接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总出纳台请求添加或修改。 (3)为保证绝大多数读者的权益,请在规定的借阅期限内归还所借图书。还书逾期须交纳逾期费(每册每天0.2元),图书过期两天内归还图书,则给予免乏。
3 预约
(1)预约服务对所有本校读者开放。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预约图书馆已借出的图书。预约步骤如下:馆藏目录中检索到您所需要的图书后,点击“查看”,链接至改图书信息页面,勾选位于左侧的“标记此记录打印/抓取”,然后点击页面上方的“请求”,选择“预约”,索书号与馆藏条形码自动显示,输入您的一卡通或者借阅证号码与密码,回车后显示预约成功即可。读者只能对馆藏状态为“借出”的图书进行预约,如果显示架上还有此图书,则不能预约。 (2)当预约的图书归还入馆后,系统会向预约者发出Email通知。请在预约状态为"可借"后或收到预约通知的四天内三个工作日内到馆藏所在图书馆办理借书手续,超过期限预约自动失效。 (3)为了让更多的读者利用图书资源,对不同类型读者的预约量进行了限制,最大预约量是2~3本。 (4)预约北大图书馆图书的读者,请在北大图书馆网站进行操作。 (5)有过期书或者罚金超额的读者不能预约图书,“在架”图书不能预约。
4 续借
(1)续借服务对所有读者开放。读者可根据需要,自行在网上按规定办理续借,也可以携带一卡通或者借阅证到图书馆二楼大厅总出纳台借书处办理续借。网上续借步骤如下:进入“读者服务”中的“续借”项,输入一卡通或者借书证号码与密码,选择您要续借的文献,点击“续借选中的文献”项,出现对话框提示续借手续办理完毕。
(2)续借期为:从续借之日起,还书日期顺延一个月,每本书只能续借 (3)有过期书或者罚金超额的用户不能办理续借,被其他读者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5 读者借阅数量与期限
读者类型 |
借书量 |
借期 |
续借 |
预约 |
欠款停借 |
书过期停借 |
专科生 |
5 册 |
1 月 |
3 次 |
3册 |
6 元 |
5册 |
本科生 |
15 册 |
1 月 |
3次 |
3册 |
6 元 |
5 册 |
硕士生 (含本硕连读) |
25 册 |
1 月 |
3 次 |
3 册 |
10 元 |
5 册 |
博士生 (含直博、硕博连读) |
25 册 |
1 月 |
3 次 |
3 册 |
10 元 |
5 册 |
联合培养 |
20 册 |
1 月 |
3次 |
3 册 |
10 元 |
5 册 |
留学生 (含港澳台生) |
15 册 |
1 月 |
3 次 |
3册 |
6 元 |
5 册 |
教工 |
25 册 |
1 月 |
3次 |
3册 |
10 元 |
5 册 |
职工 (非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人) |
10 册 |
1 月 |
3 次 |
3册 |
6 元 |
5 册 |
退休教工 |
25 册 |
1 月 |
3次 |
3 册 |
10 元 |
5 册 |
退休职工 |
10 册 |
1 月 |
3次 |
3册 |
6 元 |
5 册 |
医医护人员 |
10 册 |
1 月 |
3 次 |
3册 |
6 元 |
5 册 |
医外读者 |
5 册 |
1 月 |
1次 |
0 |
6 元 |
1 册 |
联合体 |
3 册 |
1 月 |
1 次 |
0 |
6 元 |
1 册 |
注:“借书量”包括在医学图书馆与北大中心馆所借图书总量。“专科生”、“职工”、“退休职工”不能借“外文原版图书”。“医外读者”不能借北大中心馆图书与外文原版图书,“联合体”读者不能借外文图书及北大中心馆图书。“中文社会科学期刊合订本”借期为一个月,且不能续借。
6 遗失赔偿
(1)污损书刊资料,视其污损程度,分别给予图书原书价格的、期刊全卷价格的、报纸全月价格的20% ~ 300%的罚款,原书刊仍留存馆内;
(2)遗失书刊资料,应赔偿与所遗失的书刊相同的书刊,或原书新的版本;如不能赔偿原书,则按以下规定赔偿:
①遗失图书,按原书价格的10倍赔偿;
②遗失期刊,未装订成册的单行本按全卷价格赔偿;装订成册的合订本刊按原刊价格的10倍赔偿;
③凡属图书馆装订的书刊,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还应加装订费,费用按当时定价收取;
④赔偿原书刊,每册需加收书刊加工费;
(3)凡偷窃馆内书刊、报纸及其它载体的文献资料,除追回原物外,并处以原物价格二十倍的罚款(原物价格二十倍不足五十元的,按五十元计算)以外,同时通知本人所在班级或单位、上报学校,在图书馆内给予公开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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